玉米粳稻入關費用補貼細則正式出臺
發布時間:2013-12-05 | 閱讀:626 次
1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農發行四部門正式對外公布《采購東北地區2013年新產粳稻和玉米費用補貼管理辦法》,成品大米納入補貼范圍。對于符合條件的玉米、粳稻(米,下同)調入省(區、市)的采購企業給予0.07元/斤的運輸(不分運輸方式和運輸距離)費用補貼,并對執行期限、受委托企業資格、采購標準、采購價格給予明確規定。
享受粳稻(米)費用補貼政策省份包括除遼寧、吉林、黑龍江以外的28個省份,享受玉米補貼的省份為江蘇、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等16個省(區、市)。關于補貼標準,《辦法》規定,從東北地區采購并外運的粳稻、玉米,每斤財政補貼標準為0.07元,分別按折合標準品粳稻(水分≤14.5%,雜質≤1%)、玉米(水分≤14%,雜質≤1%)后的數量計算。其中,補貼企業采購粳稻、玉米必須是東北地區2013年度國內新產粳稻、玉米,國標三等糧價格分別不低于當地的粳稻最低收購價和玉米臨儲收購價,采購高于或低于國標三等糧,每升高或降低一個等級,采購價格可以按照國家標準上浮或下調0.02元/斤。
東北粳稻、玉米享受補貼的采購期限分別為2013年粳稻最低收購價預案執行期間、2013年玉米臨儲收購政策執行期間,且采購的粳稻、玉米分別必須在2014年5月31日、2014年6月30日前運抵本省。
申領補貼企業必須是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委托的企業,且具有上述兩部門共同出具的委托文件,中央直屬糧食企業和儲備企業需具有企業總部出具的確認文件。
執行政策企業資質確定方式由相關省份從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一是在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由省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企業自愿、自主申報、自擔風險”的原則,委托1家省內糧食企業;二是省內不限企業數量,單個企業補貼期間從東北地區采購并運回本省(區、市)的粳稻(米)、玉米單品種數量超過5000噸(含5000噸)。關于補貼費用的申請與撥付,《辦法》強調,享受運費補貼企業需2014年7月10日前提交申請;補貼申請包括粳稻、玉米采購憑證、運輸發運單和提貨憑證、貨到支付憑證、銷售庫存憑證,以及運回本省(區、市)的銷售、加工、庫存情況。地方糧食企業的補貼費用由中央財政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中央直屬企業的補貼,則由財政撥付給企業總部,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撥款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撥付給補貼申領企業。
《辦法》明確,根據國家糧食局監測結果,當東北地區新產粳稻、玉米市場收購價格超過2013年粳稻最低收購價、玉米臨時收儲價格0.05元/斤以上時,中央財政將停止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