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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加忠,鄭頌,楊超
(福建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漳州直屬庫 363005)
0 引言
福建省漳州市地處高溫高濕區,每年高溫期長達5-9個月,如何有效降溫保糧是本地區糧食儲藏的一個研究課題[1]。谷物冷卻機的使用是國內較為成熟的實現低溫儲糧技術手段,與糧情測溫系統、環流熏蒸技術和機械通風技術并稱為儲糧四項新技術[2]。而谷物冷卻機總耗電量較多,使用成本較大,使谷物冷卻機的使用和推廣遇到了阻礙。儲藏物冷卻機功率較小,利用負壓通風與冷卻通風相結合的方法,能使冷風與糧食進行熱交換,從而達到降溫保糧的目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和市、縣(區,下同)級儲備糧油(以下簡稱地方儲備糧)管理,切實做到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確保政府需要時能調得動、用得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儲備糧是指我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地方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油。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按省、市、縣三級建立和管理,實行三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由各級政府確定本級儲備糧管理機構及承儲單位。承儲單位的儲備糧經營管理必須與其它經營活動分開。
省級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負直接責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省級儲備糧垂直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四條 未經同級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動用后,應盡快組織補足,并報省人民政府和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由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級儲備規模由省糧食局、財政廳負責落實到位;市、縣級儲備規模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省定規模分解下達,并確保落實到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分解下達市、縣儲備規模時,應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省糧食局、財政廳和當地農發行。
第六條 地方儲備糧的布局、品種結構、年度輪換計劃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商定后報本級政府確定,由糧食、財政部門聯合下達,并抄送當地農發行。儲備品種根據當地消費習慣等確定安排。具體存儲庫點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章 庫存管理
第七條 從事糧食倉儲業務的干部職工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規定,恪盡職守,規范管理。
第八條 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庫存糧油的數量、質量、安全負責。
第九條 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應當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十條 地方儲備糧的庫存管理必須做到“一符三專四落實”。“一符”指賬實相符,即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賬相符,保管賬與倉(垛)專卡相符,專卡與庫存實物相符;“三專”指專人管理、專倉儲存、專賬記載;“四落實”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第十一條 堅持開展創建“一符四無”糧倉(賬實相符,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一符四無”油庫(賬實相符,無變質、無混雜、無滲漏、無事故)活動,不斷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加強地方儲備糧出入庫質量安全管理。儲備糧承儲單位應認真執行國家糧油質量標準。新入庫和輪換出庫的糧油應由具備糧油品質鑒定資格的糧油質檢機構檢測。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提供出庫糧油的質量證明。
第十三條 各級地方儲備糧出入庫必須按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書面通知執行。儲備糧管理單位開具分庫點的出入庫通知書時要轉引批準文號。儲備糧出入庫通知應抄送同級農發行。
第十四條 對不符合出庫手續的,承儲單位和保管人員有權、有責任拒絕,并可越級報告。
第十五條 糧食進倉前,必須按要求對倉房徹底消毒,倉儲器材、用具等應進行檢修和清掃滅蟲。
第十六條 糧食出入庫時,保管員必須在現場監裝監卸,把好數量關、質量關和安全關。入庫過程要把不同性質、不同品種、不同等級、不同水分、不同年份、有蟲無蟲的糧食分別存放。
第十七條 保管員和質量檢測人員要嚴格按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和地方儲備糧品質控制指標把好質量關,按規定做好質量及品質控制指標等的檢測,檢測結果準確填入儲備糧專卡。
第十八條 散裝糧應做到糧面平整。除成品糧外,嚴禁使用塑料編織袋包裝儲存。糧食堆垛要規范、合理,包裝糧應按“半非字型”堆疊,堆垛整齊,袋口朝里,留足通道,便于檢查糧情。
第十九條 糧食入庫結束后,及時清理倉內外衛生。準確、及時、完整登記建立儲備糧專卡、庫存糧油貨位卡(囤頭卡)、保糧折等。卡片要標明貨位號碼、糧油性質、品種、數量、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產地、生產年份、入庫時間和蟲害密度等。
第二十條 認真執行查倉保糧制度。堅持“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風雨隨時查,站庫主任月會查”,落實省、市春季糧油安全聯合大普查以及縣季普查制度。站庫主任月會查應對糧庫進行“四無”糧倉評分鑒定,作為獎懲的重要依據,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對存在的問題填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查倉內容主要包括:(一)查倉保糧制度執行情況;(二)糧油品質檢測情況;(三)糧溫、水分等糧情變化以及蟲、霉、鼠、雀危害情況;(四)“三卡一折”記錄情況;(五)賬實相符情況;(六)倉房內外整潔情況;(七)倉儲器材配備、倉房設施維護、防蟲防鼠、防火防盜設施及養護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每次查倉必須按照“糧情檢查記錄簿”的內容要求逐一認真填寫,詳細記錄糧溫、倉溫、氣溫、倉濕度、氣濕度及蟲害等情況,根據糧情、蟲害密度、溫濕度、季節變化等因素,因地制宜分別采取不同的保糧措施。
第二十二條 加強儲糧品質監控。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必須對本庫點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的品質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測,將結果及時填入儲備糧專卡中并上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為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準確掌握質量變化情況,制定輪換計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三條 加強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嚴格熏蒸審批制度,嚴禁違反熏蒸規程操作,避免事故發生。進行熏蒸作業應當按照“五不熏蒸”原則(即未經規定程序鑒定、審批不熏蒸;糧堆沒有密閉(壓蓋)不熏蒸;物理機械能防治的不熏蒸;局部蟲害不整倉熏蒸;同批糧食每年不準重復常規熏蒸)制訂熏蒸方案,并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熏蒸作業應加強勞動保護,注意人身安全。對參加熏蒸人員給予適當補貼。熏蒸作業中,應在作業場地周圍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十四條 大力推廣應用機械通風、糧情測控、環流熏蒸、谷物冷卻以及氣調儲糧等科學儲糧新技術,積極開展生態儲糧,保證糧食儲存品質。
第二十五條 當本級地方儲備糧的倉儲能力不足時,可通過代儲、租賃等方式解決。代儲地方儲備糧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一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要求、倉型、進出庫方式、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備檢測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狀況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地方儲備糧代儲企業的管理辦法,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罐)掛牌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并在倉(罐)外掛標牌(標志為:省級“M”、市級“D”、縣級“X”)。
第二十七條 小包裝大米和食用油是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儲備,可以委托糧油加工企業或經銷商代儲,但必須有相對獨立的儲存場所,派專人監管。儲備規模應確保常年足額到位,按先進后出的原則及時輪換,保持品質新鮮。包裝規格:大米50公斤/袋及以下、食用油5升/桶及以下。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切實落實防火、防汛、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的措施,確保人身、糧油及設備安全。儲糧單位如發生火災、盜竊、人員傷亡等事故,要及時組織處置,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三章 輪換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要按照推陳儲新、均衡有序、確保質量和節約費用的原則,結合實際,合理確定輪換方式,并切實加強管理,擇機輪換,減少輪換損失。
第三十條 地方儲備糧的輪換,以糧油品質理化檢測指標為統一標準和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指標。
第三十一條 凡地方儲備糧儲存達到下列年限且糧油品質理化指標已接近“輕度不宜存”或儲存雖未達下列年限但糧油品質理化指標已接近“輕度不宜存”時,應及時提出輪換申請。糧油品質理化指標“宜存”的,經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儲存年限,但必須加強品質管理,確保儲糧安全。在常規儲存條件下,參考儲存年限為:稻谷三年,小麥五年,食用油二年。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凡判定為“輕度不宜存”的應立即輪換,不及時輪換導致儲備糧“重度不宜存”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的年度輪換計劃由儲備糧管理單位在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輪換計劃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經糧食、財政部門審定后報本級政府審批。
分批次的輪換計劃,凡輪換費用由同級財政據實結算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輪換費用實行包干的由儲備糧管理單位自主擇機輪換,但必須在實施輪換之前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在批準的年度輪換計劃之外需追加輪換的,必須報同級糧食、財政部門審批,數量較大的應報同級政府批準。市、縣級儲備糧的年度輪換計劃須報省糧食局備案。輪換計劃應及時抄送當地農發行。
第三十四條 地方儲備糧輪出和輪入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可以通過訂單收購或縣級以上糧食交易市場競買競賣、招投標、電子商務等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直接銷售給用糧企業的方式進行。新增儲備規模的糧食購入,原則上通過訂單收購、招投標等采購方式進行,入庫成本和儲備費用起算時間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五條 輪入的地方儲備糧,應是本年度生產的新糧,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中等以上,各項品質指標必須符合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中“宜存”的規定。不合格的不予確認,造成損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如遇特殊情況,無法輪入當年產的新糧,在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輪入上一年度生產的糧食,但必須確保質量和品質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遇到因災搶險等特殊緊急情況,需要馬上處理、轉移地方儲備糧的,承儲單位可以邊報批邊處理,以爭取時間,減少損失。
第三十七條 實行同品種等量輪換的可以采取庫存結算價不變,實物兌換的方式進行,即輪入的糧油按輪出糧油的入庫結算價格記賬;不同品種輪換的,其輪入品種的入庫結算價格由同級糧食、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根據政府指令,為了救災救急、平抑糧價等應急需要拋售地方儲備糧造成的價差,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據實及時予以彌補。
第三十九條 嚴格按照輪換審批規定的期限完成輪換工作。每年原糧輪換數量一般為儲備規模的30%,架空輪換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自開始輪出起至輪入結束)。
第四章 費用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承擔本級儲備糧管理單位的財政、財務監管職能,商糧食部門制定本級儲備糧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對本級儲備糧的儲備費用、購銷成本價格以及儲備糧管理單位年度決算審批。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政府確定的本級儲備糧規模負責將儲備糧所需費用(包括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倉儲設施的建設、維修、更新改造等)、貸款利息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和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按時將各項儲備費用撥付給儲備糧管理單位,并抄送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輪換費用標準由各級糧食、財政部門商定,并根據當地物價水平、消費水平、物流成本、人員工資、生產資料價格等的變動適時調整,以確保儲糧保管費用、輪換差價等的支出,確保安全儲糧的需要。
第四十二條 地方儲備糧的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確保補貼費用及時到位。凡實行費用包干方式的,按包干標準由財政部門根據儲備數量和費用標準按季及時撥付到位;凡輪換費用由同級財政據實結算的,在輪換計劃審批后及時預撥輪換所需費用,以確保承儲單位實施輪換。
第四十三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分行及分支機構,負責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油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四十四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所需的資金,由儲備糧管理單位根據輪換批準文件向當地農發行辦理貸款。儲備糧油的利息開支,由本級財政或儲備糧管理單位與農發行根據實際儲存糧油占用貸款和當期貸款利率據實結算。輪換架空期間不得占用貸款,儲備糧管理單位應及時回籠并歸還農發行貸款,確保資金安全。
第四十五條 糧食在儲存過程中發生的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按國家發改委2009年第5號令頒發的《糧油倉儲管理辦法》規定處理。因災損失的糧食在糧食、財政、農發行三部門審核認定后據實核減,并盡快補足。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儲備糧承儲單位檢查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采購、銷售、輪換計劃等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單位立即整改。
第四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條 地方儲備糧承儲單位,對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十一條 承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單位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警告,并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屬直屬單位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屬代儲單位的,追究監管單位和代儲單位負責人責任,直至取消代儲資格。
(一)未按規定做到專倉儲存;
(二)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輪換,擅自改變儲存庫點;
(三)未按計劃及時輪換,造成損失;
(四)未按規定時限或超過規定期限沒有輪入到位;
(五)入庫糧食質量不符合儲備糧質量、品質要求;
(六)未按制度要求檢查糧情或糧情記錄不全或偽造記錄;
(七)未按規定時間和指標檢測糧油品質;
(八)未按規定要求建立專賬、專卡和庫存實物臺賬,或實物臺賬未按規定時間及時傳送;
(九)未按規定定期向上級管理部門報送糧食儲存、質量情況以及出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
(十)庫存管理責任人離職未按規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承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單位追究單位責任人責任,屬直屬單位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屬代儲單位的,追究監管單位和代儲單位責任人責任,取消其代儲資格。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糧食霉爛等損失;
(二)未按規定及時推陳儲新,造成儲備糧品質“重度不宜存”;
(三)發生自然災害時搶救不力造成損失擴大。
第五十三條 承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單位責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屬直屬單位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屬代儲單位的,追究監管單位和代儲單位責任人責任,取消其代儲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動用、挪用地方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拒報庫存數量和質量;
(三)擅自改變儲備糧品種、質量等級;
(四)隱瞞有關事實、拒絕接受檢查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
第五十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儲備糧管理單位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或行使監督檢查職責,或監督檢查處理不力,知情不報或徇私舞弊,造成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安全儲存發生上述問題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從事和參與地方儲備糧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各市、縣(單位)可依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適合本級(單位)管理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