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月份生日的同志們: 福州直屬庫: 鄭留新 福建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貫徹落實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進一步推進“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促進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障企業科學發展,現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屬公司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二)堅持依法決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及上級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三)堅持民主決策,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 (四)堅持科學決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重點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五)堅持規范決策,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成員(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支書記、副總經理以及省局黨組任命的公司其他班子成員)要按照議事規則集體決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二)企業的發展方向、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三)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工作報告、財務計劃、預算、年度糧油輪換計劃與實施、直屬庫年度財務預算的制定與調整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 (四)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或者變更、投資參股、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五)公司資產損失核銷(含儲備糧油受災損失處置、10萬元以上儲備糧油損耗)、10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資產出售、出借、出租、頂賬等)、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等事項; (六)公司黨政領導班子工作分工或調整; (七)公司及直屬庫績效考核、薪酬、福利待遇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八)單位和個人榮譽稱號的推薦申報、授予和獎勵; (九)重大安全事故、責任事故及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 (十)公司本部與直屬庫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公司員工招聘計劃; (十一)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訂、修改和廢止; (十二)公司黨建、廉政建設等重要問題及案件的查處; (十三)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向上級組織推薦班子成員的人選; (二)公司中層干部、直屬庫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聘等; (三)公司后備干部的推薦、管理;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投資計劃; (二)購置價值10萬元以上的資產、服務和技術; (三)價值4000萬元以上糧油購銷合同; (四)20萬元以上的科研、環保、安全等投資項目; (五)糧庫建設與年度維修項目計劃; (六)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糧油倉儲設施建設與維修、技改與功能提升的資金撥付事項(具體見附件《福建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涉及貨幣資產運作審批程序和權限表》); (二)價值5萬元以上的對外支援、捐贈、資助(款、物)等; (三)預算10萬元以上公司非生產性資金使用(會議、企業文化活動等); (四)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章 決策規則及程序 第八條 領導班子應以會議的形式對“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嚴禁臨時動議,嚴禁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決策的,個人或者少數人可臨時處置、決定,事后應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匯報并說明情況,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事后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予以追認,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或采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涉及投資、擔保、合同簽訂事項事前應征求法律顧問意見。 第十條 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 研究決定企業改制、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重要制度,應聽取工會意見并通過員工大會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在集體研究決策前,必須把擬討論決策的事項及相關紙質或電子材料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各參與決策人員,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決策事項的運作程序: (一)職能部門根據領導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決定的事項,或領導班子成員直接提出; (二)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需要討論決策的議題; (三)重大事項議題明確后,分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聽取各方面意見,必要時請專家論證;對與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 (四)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召開相應形式的決策會議。 第十四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的運作程序,按照推薦、提名、考察、會議討論決定、公示、宣布任免等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的運作程序: (一)職能部門根據領導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重要項目安排意見,或領導班子成員直接提出; (二)有關部門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三)分管領導聽取有關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匯報,并提出具體意見; (四)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召開相應形式的會議。 第十六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運作程序: (一)由資金使用部門和財務部門協商一致后,提出大額度資金使用計劃,包括意向、額度、期限等; (二)分管領導對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核,提出意見; (三)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準備會議材料,召開相應形式的會議; (四)按規定大額資金使用項目需進行招投標的必須履行招投標程序; (五)根據會議決策,資金使用部門按計劃使用資金,財務部門按計劃監管資金使用; (六)不得以規避集體決策或公開招投標為目的拆解資金額度。 第十七條 除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決策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處置外,決策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出席方可召開,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可通過書面形式表達意見。參加決策會議對象為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列席人員,列席人員無表決權。有表決權的參會人員應逐一明確發表贊成或不贊成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論證后再次決策。 第十八條 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九條 集體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會議,必須準備專用的會議記錄本,并做好詳細記錄,具體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持人、與會人員、缺席人員、記錄人員、決策事項、與會人員意見、表決情況及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等。要將每位成員的表決意見、書面意見及分歧意見記錄在案,并經本人簽字確認。會議記錄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會議一般要形成紀要,除印發給與會全體成員和相關部門(單位)外,若需上報的,應及時上報。 第二十一條 與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應主動回避或由會議主持人決定其回避。 第二十二條 經決策主體集體討論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如需提交員工大會審議的,按規定提交審議形成決議。 第四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要不斷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報批制度。“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需由省糧食局及其他部門審批的決策事項,必須上報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二十五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由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 第五章 決策監督 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上級部門指定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黨總支應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黨內法規認真履行對公司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把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作為公司領導班子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十八條 領導班子成員要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公司領導人員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對未經集體決策就實施“三重一大”事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向省糧食局及駐省糧食局紀檢組監察室反映。違反本辦法實施“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視情節輕重,由上級有關部門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建立省級儲備糧包干輪換管理辦法,完善內控制度,防范經營風險。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黨工部負責解釋。試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建議,可及時向公司黨工部反映。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福建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涉及貨幣資產運作審批程序和權限表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總支溝通,聽取黨總支的意見。未進入領導班子的黨總支委員,可列席領導班子決策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