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糧倉〔2021〕144號
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福建省地方政府儲備糧(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儲備糧)安全,加強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確保地方政府儲備糧在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地方政府儲備糧包括省級、市級、縣(市、區)級政府儲備,適用于地方政府儲備的原糧、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倉儲管理。
地方政府儲備的成品糧(油)直接服務于應急保供需要,省級政府儲備的成品糧油倉儲設施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級應急儲備成品糧油管理辦法(試行)》文件規定。市級、縣(市、區)級政府儲備的成品糧油倉儲設施管理辦法,由糧權所屬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糧食和儲備部門)制定。
第三條 省級地方政府儲備糧由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負責承儲。市級、縣(市、區)級地方政府儲備糧由同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具體規定。
第四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的管理應當落實數量、質量、品種、地點要求,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五條 省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制定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
第六條 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和業務指導,做好屬地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加強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的屬地管理和保護。
第七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的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具體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工作,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控管理制度,規范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倉儲管理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地方政府儲備糧承擔儲存安全責任。
第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負責本級政府糧食儲備和倉儲管理,并對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對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倉儲管理,提升規范化水平,符合或者達到規范化管理評價內容及要求。
第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倉儲區的地坪應當根據生產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設施完善,庫區防洪標準達到《糧食倉庫建設標準》規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地方政府儲備糧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齊全,滿足消防需要。
交通條件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距離均不超過1公里(洞庫除外)。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根據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存保管任務需要,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
電工、機修工、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具備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儲存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倉房(油罐),平房倉單倉(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萬噸,不宜大于0.8萬噸。食用植物油罐單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1萬噸。對應倉(罐)容規模及單倉(罐)容量,配備可有效實施的儲藏保管技術條件和接收發放能力。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倉房(油罐)等存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準》《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等規定。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
房式倉墻體結構采用磚砌體或者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的倉壁采用混凝土,其他倉型結構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省外代儲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條件按所在地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倉房,墻體或者倉壁、倉頂的傳熱系數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規定;氣密性達到或者比照《糧油儲藏平房倉氣密性要求》的規定。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倉房,應當因地制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制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科學儲糧、綠色儲糧、生態儲糧等技術應用能力。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地方政府儲備糧收儲、輪換、調運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降塵、計量等設備;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排水、防溢等裝置。
第三章 規范管理
第二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規范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行為,執行國家和福建省有關標準規范和相關規定要求,并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入倉前應對倉房檢查,確保倉房完好,相關設施設備能正常使用,地方政府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應進行空倉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儲糧。
第二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等級收購(采購)糧源,準確計量并制作憑證。應當及時整理平倉并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平倉驗收儲存品質為宜存,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應當認真落實“一品一碼”原糧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建立完善的糧油質量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和其他與收購(采購)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和《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等規定,建立儲糧安全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對“兩個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儲糧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 承儲單位不得超限裝糧。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kg/m3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稻谷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于1.8米。
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倉容。
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當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過設計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
其他倉(罐)型按照設計要求使用,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應當做到“一符”“三專”“四落實”和“四無糧倉(罐)”,應當在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涂規范的標牌或者標識,標明儲糧性質,體現糧權所屬(標志為:省級“M”、市級“D”、縣級“X”)。
地方政府儲備糧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采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倉號一經確定,在儲糧周期內不得變動。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在地方政府儲備糧入倉前,指定保管人員專門負責糧油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地方政府儲備糧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范,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保存完好;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準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
儲存周期結束后,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地方政府儲備糧賬務管理,做到實物、專卡、保管賬“賬實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賬相符”。在此基礎上,如實向同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或者上級單位提供購銷存數據。
第二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備計劃,落實數量、質量、品種、地點要求。未經糧權單位(或授權管理部門)書面批準同意,不得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糧、調整質量等級、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庫點。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糧油安全儲存守則》建立和落實糧情定期檢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糧情分析記錄并歸檔備查。出現糧情異常狀況應及時處置,防止損失擴大。發生儲糧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三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條件,合理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在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存期間進行溫濕度測控,實現儲存功效。
第三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落實儲糧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要求,大力推進充氮氣調等技術的應用,規范儲糧藥劑管理和使用,促進用藥減量增效,著力實現綠色儲糧。
第三十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油料: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2%;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3%(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第三十四條 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過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儲存事故處置;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后核銷,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后核銷。
承儲單位應當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的糧食出清后,根據進出倉檢驗、計量憑證,一次性處理儲存期間發生的糧食儲存損耗;以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出庫數量多于入庫數量的溢余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者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
進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平倉驗收、出倉檢驗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準。
第三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存期間的管理,發現地方政府儲備糧有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置,按照規定報告;超出處置能力的,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和技術研發應用投入機制,提升地方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效能和科學儲糧水平。
第三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地方政府儲備糧信息化管理水平,將地方政府儲備糧管理業務相關信息納入福建省省級糧食管理平臺系統。
第三十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糧保管費用按相關規定執行,保管費用的使用應當遵循節本增效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倉儲條件和倉儲管理情況等,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所稱承儲單位,是指實際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存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其具體承儲庫點。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首次入罐,形成地方政府儲備保管貨位并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